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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判刑:法庭如何量刑?

法例訂明的是上限,法庭判的是個案。同一條控罪,有人只被判罰款數千元,有人被判監禁。分別在於法庭如何評估駕駛者的總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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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危險駕駛,擔心判刑?

答辯方式、求情內容及是否有理由爭取緩刑,都會影響最終判刑。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內容僅供初步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個別案件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被控危險駕駛的人,最想知道的通常是:會判多重?會不會坐監?要停牌多久?網上的資料多數只列出法定最高刑罰,但最高刑罰甚少真正判處。本文以法例及三宗公開判詞,說明法庭實際上如何量刑。

危險駕駛的法律定義及與不小心駕駛的分界,另見 危險駕駛。本文只作一般資訊用途,並非針對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一

法定刑罰:三種控罪,三個上限

「危險駕駛」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其實分為三種控罪,刑罰差距很大。以下為運輸署公布的資料:

控罪最高罰款最高監禁取消駕駛資格(下限)
危險駕駛(第37條)港幣 25,000 元3 年首次定罪最少 6 個月;第二次或再次定罪最少 2 年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港幣 50,000 元7 年首次定罪最少 2 年;第二次或再次定罪最少 5 年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港幣 50,000 元10 年首次定罪最少 5 年;第二次或再次定罪最少 10 年或終身

若駕駛者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法例所訂的第 3 級,第37(2D)及(2E)條規定,最高罰款、最高監禁刑期及最低取消駕駛資格期,各自增加百分之五十。例如在下文的 CAAR 1/2015 中,因屬加重情況,危險駕駛的最高罰款由港幣 25,000 元提高至港幣 37,500 元。酒後駕駛的其他控罪,見 酒後駕駛。

二

法庭如何量刑:總體罪責

危險駕駛沒有固定的量刑表。上訴法庭在 CACC 452/2009 引述其早前在一宗覆核刑期案件中訂下的原則,要點包括:

  • 在大部分危險駕駛案件中,犯案者明知自己的駕駛方式危險,因此理應受罰;
  • 法庭需要發出訊息,判刑須具阻嚇作用,因為車輛可以令人喪命或傷殘;
  • 法庭可以列出加重及減輕因素,但必須考慮全面情況及犯案者的總體罪責;評估罪行嚴重性時,罪責通常是首要因素;
  • 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乘客安全的自私行為,或魯莽行為,是支持較重判刑的主要加重因素。

上訴法庭在 CAAR 1/2015 亦強調,量刑並非點算加重及減輕因素的數目,然後機械地得出刑期;即使只具備部分加重因素,案件仍可能屬於非常嚴重的一類。換言之,同一條控罪的判刑幅度很闊,關鍵在於案情如何被呈現及理解。

三

認罪扣減與緩刑

認罪扣減

法庭一般先按案情定出量刑起點,再考慮減刑因素。在 CAAR 1/2015 中,上訴法庭以監禁 9 個月為起點,因被告人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得出監禁 6 個月。扣減幅度一般視乎認罪的時間。

緩刑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容許法庭把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刑期暫緩執行,緩刑期為一年至三年;緩刑期內再干犯可判監禁的罪行,原有刑期便可被執行。

一般人常以為「必須有特殊情況才可緩刑」。上訴法庭在 CAAR 1/2015 指出,這個說法只適用於法庭指明的某些罪行;處理其他罪行時,法庭須考慮犯案情況及被告人的整體情況,決定是否適宜緩刑。該案考慮了低車速、沒有人受傷、財物損毀輕微、良好駕駛紀錄、75 歲高齡、良好品格及健康狀況,最終把監禁 6 個月緩刑兩年。

四

停牌:法例訂明的是下限

取消駕駛資格是危險駕駛判刑的一部分,並與罰款或監禁並行。法例訂明的是最低年期,法庭可按案情下令更長的停牌期,並可同時下令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首次干犯危險駕駛,停牌最少 6 個月,除非法庭裁定有特別理由。在 HCMA 562/2017 中,裁判官只判停牌 5 個月;原訟法庭指出這不符合法例規定,因為該案沒有特別理由。特別理由須與構成罪行的案情本身有關,而不是被告人個人或工作上的困難。

停牌期亦可以與監禁刑期分開考慮:在 CACC 452/2009 中,上訴法庭把監禁由 4 年減至 3 年,但停牌 5 年的命令維持不變。

五

三宗判詞:由罰款到監禁

HCMA 562/2017 — 越過雙白線切線,罰款港幣 2,200 元

上訴人駕駛私家巴士,沒有依照交通標誌,向右切線時橫越雙白線,撞向右方行車線的一輛私家車,該車輕微損毀,司機頸部受傷。上訴人承認危險駕駛,他曾有不小心駕駛及在禁區駕駛的定罪紀錄。

裁判官判他罰款港幣 2,200 元(分期清繳),取消駕駛資格及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以失業及經濟困難為由,要求減少罰款。原訟法庭認為罰款合理,沒有寬減的餘地,只准他延遲清繳餘款;並指出停牌期少於法定的 6 個月下限。

CAAR 1/2015 — 醉駕連撞四車,由罰款改判監禁

答辯人在約 35 分鐘內,先後在四個地點與四輛車相撞,體內酒精含量是法定限度的 3.36 倍;其中一次碰撞觸及電單車司機的腿部,對方要求他留在現場等候警方,他仍駕車離開。另一方面,他的車速很低,四輛車只是輕微損毀,沒有人受傷。他承認控罪。

區域法院只判罰款港幣 30,000 元、停牌 18 個月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並表明不考慮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犯錯:嚴重醉駕加上持續、長時間的惡劣駕駛,要求法庭必須考慮判處監禁。上訴法庭以 9 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禁 6 個月;考慮上文所述的各項因素後,緩刑兩年,原有的罰款及停牌命令維持。

CACC 452/2009 — 貨櫃車轉彎翻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申請人駕駛載滿貨物的貨櫃車,在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的彎路,以不低於每小時 66 公里的車速轉彎,車輛翻側並撞毀對面行車線的貨車,對方司機當場死亡。車輛超出容許總重量 14.4%,並有煞車制動失效等機件問題。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判監禁 4 年及停牌 5 年。

上訴法庭認為,超速、車輛超載及機件欠妥屬加重因素,而駕駛者作為登記車主理應知悉;但申請人有二十年駕駛經驗,只有兩項並不嚴重的超速紀錄,亦沒有證據顯示意外直接由機件問題或超載導致。以總體罪責而言,案件屬中度嚴重,刑期由 4 年減至 3 年,停牌 5 年維持。該案的判刑反映案發時的法例。

以上為公開判詞的摘要,用以說明法庭的考慮。個別案件結果視乎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六

影響判刑的常見因素

以下因素在上述判詞中均有出現,但法庭最終看的是整體情況,而非逐項計分:

加重因素

  • 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乘客或行人安全的自私駕駛,或帶有魯莽成分的駕駛
  • 體內酒精含量遠超法定限度
  • 持續一段時間的惡劣駕駛,而非一時失誤
  • 發生碰撞後繼續駕駛離開
  • 駕駛重型車輛,或車輛超載、機件欠妥
  • 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

減輕因素

  • 及早認罪
  • 清白紀錄及良好品格
  • 良好的駕駛紀錄
  • 車速低、沒有人受傷、財物損毀輕微
  • 年紀、健康狀況等個人情況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是控罪本身是否成立。部分案件經上訴後,由危險駕駛改判不小心駕駛,刑罰隨之大幅減輕,見 不小心駕駛初犯:會否留案底?。因此,答辯之前應先釐清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駕駛方式屬「危險」而非只是「不小心」。

七

常見問題

危險駕駛判幾耐?
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最高可判監禁 3 年及罰款港幣 25,000 元,但這是上限,並非一般判刑。本文引述的判詞中,有承認控罪而只被判罰款港幣 2,200 元的案件,亦有上訴法庭認為應判監禁 6 個月(緩刑兩年)的案件。若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死亡,屬另外的控罪,刑罰上限分別為監禁 7 年及 10 年。
危險駕駛初犯會坐監嗎?
不一定。法庭會按總體罪責判刑,初犯、沒有人受傷、駕駛時間短暫的案件,判處罰款並不罕見。但若涉及嚴重醉駕、持續的惡劣駕駛或造成傷亡,即使初犯,法庭亦須考慮監禁。上訴法庭在 CAAR 1/2015 就把一宗只判罰款的醉駕危險駕駛案件改判監禁。
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在 CAAR 1/2015 中,上訴法庭以監禁 9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得出監禁 6 個月。扣減幅度一般視乎認罪的時間;愈遲認罪,扣減通常愈少。
危險駕駛可以判緩刑嗎?
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容許法庭把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刑期暫緩執行,緩刑期為一至三年。上訴法庭在 CAAR 1/2015 指出,「必須有特殊情況才可緩刑」這個說法只適用於法庭指明的某些罪行,其他罪行須考慮案件及被告人的整體情況;該案最終判處監禁 6 個月,緩刑兩年。
停牌可以少過 6 個月嗎?
危險駕駛首次定罪,法例訂明取消駕駛資格最少 6 個月,除非法庭裁定有特別理由。原訟法庭在 HCMA 562/2017 指出,裁判官只判停牌 5 個月不符合法例規定,因該案沒有特別理由。特別理由須與構成罪行的案情本身有關,個人或工作上的不便一般不足夠。

關於作者

戴駿樺律師 C.W. Dai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自 2015 年起執業

  • ·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出庭
  • ·法援署外委律師、當值律師服務律師
  • ·執業逾十年,案件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共數百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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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判刑之前,先看清楚案情

控罪是否成立、應否認罪、求情應強調哪些因素、是否有理由爭取緩刑,都應在答辯及判刑之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