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房屋申報表
最常見的一類。按《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5(1)條,租戶須就指明的詳情提交申報表;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同一條例第26(1)條所訂的罪行。實務上多涉及入息、資產及在港或海外持有物業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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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任何書面回覆之前,先了解控罪架構及可爭議之處。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概覽
當事人通常是在收到一封來信或一張傳票之後,才第一次接觸「虛假陳述」這四個字。要判斷處境,第一步是弄清楚究竟被控哪一條條例下的哪一條罪行——因為不同條例的元素、刑罰及可爭議之處,差別很大。
以公營房屋為例:按《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5(1)條,租戶須就指明的詳情提交申報表;若在提供該等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同一條例第26(1)條所訂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部分情況另有附加罰款。
本行刑事訴訟由合夥人戴駿樺律師主理。他為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亦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在審訊中檢控或為被告人抗辯。
控罪架構
最常見的一類。按《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5(1)條,租戶須就指明的詳情提交申報表;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同一條例第26(1)條所訂的罪行。實務上多涉及入息、資產及在港或海外持有物業的申報。
包括入境事務、牌照申請及各類法定申報。不同範疇由不同條例規管,控罪與刑罰各異,不能一概而論。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另有條文處理虛假的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
例如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由《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處理,與上述各項屬不同的控罪架構。
所以第一件要確認的事,是傳票或控罪書上所引用的條例及條文編號。這決定了整件案件的元素、刑罰幅度及可行方向。
常見爭議
申報表的問題措辭往往不精確,而當事人的理解可能與房屋署的理解不同。表格上的問題究竟問甚麼、涵蓋哪個時段,本身就可以是爭議點。
第26(1)條針對的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由他人代填、家人代簽、對申報要求理解有誤,都可能影響這一元素能否證立。
一份家庭申報表可能由一名成員填寫及簽署。誰實際作出了該項陳述、誰知悉其內容,是需要證據支持的問題。
這類案件多由傳票開始,並非必然走到審訊。案情材料齊備後向控方作出陳述,實務上是重要的一步。
案例說明
HCMA 93/2020
當事人被票控一項「在提供依據《房屋條例》第25(1)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傳票指她在提供申報表時聲稱其沒有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擁有土地或物業。控方其後撤回傳票;她就裁判官拒絕頒下訟費令提出上訴,原訟法庭判其上訴得直並頒下訟費令。
以上為公開判詞的摘要,用以說明此類檢控並非必然走到定罪。個別案件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主理律師
刑事訴訟 · 商業爭議 · 仲裁
執業逾十年,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深耕刑事辯護與上市公司商業爭議。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