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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在當事人以為「還未開始」的階段就已經定形——落口供時說了甚麼、律政司決定用哪一項控罪、有沒有在檢控決定前提交陳述。等到上庭才開始處理,可以爭取的空間已經窄了很多。
戴律師自 2015 年獲認許為香港執業事務律師,執業逾十年,處理過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共數百宗案件。他同時是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法援署外委律師及當值律師服務律師——即是說,同類案件他既代表過控方,亦代表過辯方。
主要範疇
刑事業務範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
不小心駕駛
最高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真正的爭議通常不在罰則,而在同一宗意外會否被控危險駕駛。
了解更多《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危險駕駛
駕駛方式須「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水平,且危險性顯然易見。引致嚴重傷害或死亡另有更重刑罰。
了解更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洗黑錢
最高罰款港幣 5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控方毋須證明實際知情——「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經足夠。
了解更多《房屋條例》第26條等
虛假陳述
並非單一罪行。最常見的一類由公營房屋申報表引發,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了解更多《危險藥物條例》第4、8條
藏毒與販毒
管有最高監禁 7 年;販運最高終身監禁。案件關鍵通常在於控方能否證明管有的目的是販運。
了解更多《道路交通條例》
酒後駕駛
最高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停牌按體內酒精濃度分三級,由 6 個月至 5 年。
了解更多戴律師的刑事業務範疇較上述為廣,亦包括:
- 海關走私類罪行
- 盜竊類罪行
- 詐騙類罪行
- 性罪行
- 傷人及襲擊類罪行
介入時機
越早介入,可爭取的空間越大
01
落口供之前
在警方或海關錄取口供之前取得法律意見,是影響最大、成本最低的一步。口供一旦錄取,日後難以收回,而被告人對「當時知道甚麼」的說法,往往就是審訊的核心爭議。
02
檢控決定之前
落口供不等於已被檢控。律政司仍須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以及提出哪一項控罪。在此階段提交書面陳述,是實務上爭取不予檢控、或爭取以較輕控罪處理的關鍵時機。
03
審訊
戴律師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出庭,盤問控方證人並作結案陳詞,毋須另行轉聘大律師處理審訊。
04
認罪及求情
在沒有量刑標準的罪行(例如洗黑錢)中,角色、報酬、參與程度及持續時間的具體證據,會直接影響量刑起點。求情並非只是陳述背景,而是就這些因素舉證。

主理律師
戴駿樺律師
刑事訴訟 · 商業爭議 · 仲裁
執業逾十年,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深耕刑事辯護與上市公司商業爭議。
- 香港大學法學士 (LLB Hons)、法學專業證書 (PCLL)
-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法援署外委律師
- 當值律師服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