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ss Chan Law Office

CARELESS DRIVING · 不小心駕駛

不小心駕駛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的不小心駕駛,最高刑罰為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真正決定案件輕重的,通常不是這條罰則,而是同一宗意外會否被控以更嚴重的危險駕駛。

免費初步諮詢

收到傳票,還是剛落完口供?

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的分界,往往決定的是罰款抑或監禁。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內容僅供初步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個別案件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概覽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第38(2)條進一步界定何謂「不小心」——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這條罪行的罰則看似不重,但它在實務上的位置很特別:同一宗交通意外,可以被控不小心駕駛,也可以被控危險駕駛。後者最高可判監禁 3 年;若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死亡,刑罰更高。兩條控罪之間的分界,往往才是案件真正的戰場。

本行刑事訴訟由合夥人戴駿樺律師主理。他為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亦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在審訊中檢控或為被告人抗辯——即是說,他既在同類案件中代表過控方,亦代表過辯方。

控罪元素

法庭實際在判斷甚麼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第38(2)條的第一條分支。法庭採用客觀標準: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在同樣情況下會怎樣做。駕駛者本人是否已盡力、是否新手、是否對路面不熟悉,一般都不是答辯理由。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第二條分支,針對的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行人、單車、電單車及其他司機均屬「使用該道路的人」。兩條分支只須證明其一,控方毋須兩者兼備。

毋須造成意外或傷亡

第38(1)條針對的是駕駛方式本身,並非後果。即使沒有碰撞、沒有人受傷,駕駛方式若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標準,一樣可以構成罪行。

後果嚴重不等於罪責較重

反過來說,一宗意外造成嚴重傷勢,亦不自動令不小心駕駛升級為危險駕駛。上訴法庭在 CACC 347/2005 明確指出,因缺乏適當謹慎及專注而造成他人受傷的意外,並不必然把不小心駕駛變成危險駕駛。

關鍵分界

不小心駕駛,還是危險駕駛?

兩者的法律標準都是客觀的,分別在於程度。不小心駕駛只須證明駕駛方式低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危險駕駛則須同時符合第37(4)條的兩項條件: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所應有的水平,而且對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以該方式駕駛屬危險是顯然易見的

第37(7)條列明,判斷上述標準時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當時該路段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當時實際在路上或可合理預期在路上的交通流量;以及被告人可被預期知悉、或經證明確在其知悉範圍內的情況(包括其身體狀況)。

換言之,「有沒有撞到人」並不是分界線。上訴法庭在 CACC 347/2005 指出,一宗因缺乏適當謹慎及專注而導致他人受傷的意外,並不必然把不小心駕駛提升為危險駕駛;同理,沒有造成傷亡也不代表危險駕駛不能成立。

案例說明

HCMA 516/2021

駕駛者原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判囚 7 個月,並停牌 2 年。上訴時,原訟法庭審視涉案彎位的實際角度、車速(時速 30 至 35 公里,在市區限速以內)及路面環境,認為裁判官在事實認定上出錯,危險駕駛的定罪並不穩妥。

法庭依第36(10)條撤銷該項定罪,改判第38(1)條不小心駕駛,並撤銷 7 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令,最終判處罰款港幣 4,000 元。判詞同時指出,該案雖然造成途人嚴重受傷,屬嚴重事件,但並非不小心駕駛中最嚴重的一類。

以上為公開判詞的摘要,用以說明控罪分界的實際運作。個別案件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刑罰

第38條的法定刑罰

最高罰款
第 2 級罰款(港幣 5,000 元)
最高監禁
6 個月
取消駕駛資格
法庭可依《道路交通條例》第 69(1) 條下令取消駕駛資格
違例駕駛記分
定罪會被記違例駕駛記分,分數載於《道路交通(駕駛違例記分)條例》(第 375 章)附表

以上為法例訂明的上限。法庭實際判刑會考慮駕駛方式的嚴重程度、有否造成傷亡、駕駛紀錄、認罪與否及其他案情因素。

戴駿樺律師 肖像

主理律師

戴駿樺律師

刑事訴訟 · 商業爭議 · 仲裁

執業逾十年,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深耕刑事辯護與上市公司商業爭議。

  • 香港大學法學士 (LLB Hons)、法學專業證書 (PCLL)
  •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法援署外委律師
  • 當值律師服務律師
查看完整背景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不小心駕駛最高罰多少錢?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訂明,不小心駕駛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第 2 級罰款現為港幣 5,000 元。這是法例上限,法庭實際判處的款額按案情而定,並可另行下令取消駕駛資格。
不小心駕駛會有案底嗎?
不小心駕駛是《道路交通條例》下的刑事罪行,可判處罰款及監禁,因此定罪會構成刑事定罪紀錄。至於該紀錄在何種情況下須要申報、以及《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能否適用,取決於法庭最終判處的刑罰及申報的用途,應就個別情況徵詢法律意見。
已經落了口供,還可以做什麼?
可以。落口供並不等於已被檢控。律政司仍須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以及提出哪一項控罪——同一宗意外可以被控不小心駕駛,也可以被控危險駕駛,兩者刑罰差距極大。在檢控決定作出之前提出書面陳述,是實務上其中一個關鍵時機。
被控危險駕駛,可否改為不小心駕駛?
可以,而且這是此類案件最常見的爭議點。不小心駕駛是危險駕駛的法定交替控罪;《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亦賦予上訴法院權力,在推翻危險駕駛定罪後改判不小心駕駛。實際上,爭議往往不在於「有沒有做錯」,而在於駕駛方式是否「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標準。
違例駕駛記分累積到甚麼程度會被停牌?
根據運輸署公布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駕駛人在任何兩年期間內累積 15 分或以上,可被取消駕駛資格;首次為 3 個月,其後每次為 6 個月。另外,在兩年內累積 10 分或以上者,須自費在 3 個月內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成功修畢可在符合條件下獲扣減 3 分。法庭依第 69(1) 條下令的取消資格,與記分制度是兩套獨立機制。

下一步

交通案件的時機很緊

在律政司決定檢控哪一項控罪之前,案情陳述往往最有作用。若已收到傳票或已排期上庭,亦應盡早整理現場相片、行車紀錄儀片段及證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