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ss Chan Law Office

WILLS & TRUSTS · 遺囑及信託

遺囑及信託 ── 訂立有效遺囑,保障跨境資產

一份妥善訂立的遺囑,能確保遺產按閣下意願分配、減少家人日後爭議。本行由主理律師陳奕希親自處理遺囑訂立、遺囑執行人選任及遺囑信託安排,尤擅中港跨境及海外資產遺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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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承辦遇上難題?

如涉及跨境資產、未成年受益人、無遺囑或爭議等複雜情況,留下聯絡方式,由律師為您初步評估。

內容僅供初步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概覽

遺囑(俗稱平安紙)是一份在立遺囑人身故後生效的法律文件,用以指定遺產如何分配、由誰擔任遺囑執行人,以及在有未成年子女時委任監護人。在香港,遺囑的有效性受《遺囑條例》(第30章)規管;一旦遺囑無效或根本沒有訂立遺囑,遺產便須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法定比例分配,未必符合死者意願。

本行就遺囑及信託事務的核心承諾是:由執業律師親自處理。 從了解家庭結構、草擬遺囑、安排見證,到日後遺囑執行人的選任及遺囑信託的設計,當事人面對的是主理律師本人,而非助理。

本行主理律師陳奕希同時持有香港及大灣區執業資格,並為 LexisNexis HK《實用指南遺囑及遺產認證(非爭議性)》協同作者,尤擅處理橫跨香港與內地、大灣區及海外司法管轄區之遺囑及遺產規劃。

為何訂立遺囑

點解要訂立遺囑?

按己意分配遺產。沒有遺囑,遺產只能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固定比例分配,未必反映立遺囑人的真正心願 ── 例如希望多照顧某位家人、饋贈摯友或慈善機構,均無法在無遺囑下實現。

指定執行人與監護人。遺囑可委任信任的遺囑執行人處理身後事務,並在有未成年子女時委任監護人,避免日後就由誰主理遺產或照顧子女產生爭議。

減少家人爭議與延誤。清晰的遺囑能大幅減少受益人之間的誤解與爭執,亦有助加快遺產承辦程序。關於沒有遺囑時的法定分配順序,可參閱本行的香港無遺囑遺產分配順序一文。

有效遺囑要件

有效遺囑的法定要件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一份有效遺囑須符合以下要件(其中簽署及見證等形式要件見第5條)。

書面形式

遺囑須以書面(手寫、打字或印刷)訂立。口頭遺囑在香港一般不獲承認。內容須清晰列明遺產分配意願、受益人及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簽署

遺囑須由立遺囑人簽署;若立遺囑人因傷病無法簽署,可由他人在其指示及在場下代簽。簽署須顯示立遺囑人意欲藉此令遺囑生效。

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

立遺囑人簽署或承認其簽署時,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每名見證人其後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見證人毋須在其他見證人面前簽署。

精神行為能力及年滿 18 歲

立遺囑人簽署時須年滿 18 歲,並具備精神行為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 即明白自己在訂立遺囑、知悉名下財產範圍,並認可遺囑內容及其後果。

⚠️ 見證人限制 ── 切勿由受益人見證

《遺囑條例》(第30章)第10條訂明:若見證人本身是遺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遺囑對其的饋贈將屬無效(但遺囑其餘部分及該見證本身仍然有效)。因此切勿安排會在遺囑下受惠的人士擔任見證,否則可能令至親無意中喪失應得饋贈。應另覓與遺囑沒有利益關係的人士作見證。此外,雖然《遺囑條例》第5條設有「實質符合」例外,容許法庭在信納文件體現立遺囑人意願時補救形式瑕疵,但此屬法庭酌情,不宜倚賴 ── 妥善訂立遺囑仍是最穩妥的做法。坊間的DIY 遺囑範本的風險,正在於形式及見證上容易出錯。

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角色與選任

遺囑執行人由遺囑指定,於取得遺囑認證後負責管理及分配遺產,並對受益人負有受託責任(fiduciary duty)。

執行人做啲乜

  • 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
  • 整理及收集死者名下銀行存款、強積金、保險、股票及物業等遺產
  • 清償死者生前債務、稅項及合理喪葬與管理費用
  • 按遺囑條款向受益人分配剩餘遺產,並備存遺產賬目

取得遺囑認證書及其後管理遺產的具體流程,可參閱本行的遺產承辦程序說明

執行人資格

遺囑執行人一般須年滿 21 歲、精神健全,且並非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士。法律上並不禁止遺囑執行人同時為遺囑受益人 ── 配偶或子女既是受益人、亦獲委任為執行人的情況十分普遍。

如何選任執行人

選任執行人時,可考慮委任熟悉家庭情況的親屬,或委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以增加中立性與專業度,視乎遺產複雜程度而定。委任一名抑或兩名執行人各有取捨;建議同時加設後備執行人,以防原定執行人先於立遺囑人離世或無法履職。涉及跨境資產時,宜選任能配合兩地程序的執行人安排。

無遺囑的後果

沒有遺囑會怎樣?

若一個人離世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其遺產便會被視為「無遺囑」處理,須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所訂的固定法定比例,在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親屬之間分配。這套比例由法例劃一規定,並不會因應死者生前的真正意願而調整。

換言之,沒有遺囑就等於把遺產分配交由法例決定 ── 結果未必如你所願,亦可能令家人就誰有權申請遺產管理、各自分得多少而生爭議。各順位繼承人的法定分配比例,可參閱本行的香港無遺囑遺產分配順序一文。訂立一份妥善的遺囑,正是避免落入這套預設分配的最直接方法。

信託規劃

遺囑信託與家族信託

信託是一種讓資產由受託人代為持有及管理、為受益人利益服務的法律安排。按設立時間及目的不同,常見可分為遺囑信託與生前家族信託。

遺囑信託

在遺囑內設立、於立遺囑人身故後生效的信託(testamentary trust)。常用於受益人為未成年人、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或希望分期給付、附帶條件之安排;可指定受託人代為持有及管理遺產,待受益人符合條件時再行分配。

生前家族信託

於在生時設立的信託,將資產轉移予受託人持有及管理,用於財富傳承、資產規劃及保全;可在立遺囑人在生時即時運作,並與遺囑配合,覆蓋信託以外的其餘資產。

兩者如何配合

遺囑信託與生前家族信託並非二擇其一。實務上常以生前信託處理核心資產傳承,再以遺囑及遺囑信託覆蓋未注入信託的資產、釐清剩餘遺產分配並委任監護人。本行會按家庭結構、受益人狀況及跨境因素提供配置意見。

備註:以上為信託類型之一般說明,不構成任何法律或稅務意見。實際安排須按家庭結構、資產分布及跨境因素,於諮詢後另行設計。

跨境及海外資產

跨境及海外資產遺囑的考量

擁有香港以外資產(如內地物業、海外存款)的人士,訂立遺囑時須額外考慮跨境因素,否則容易出現遺囑無法涵蓋境外資產、或多份遺囑互相衝突的情況。

香港法院只管香港境內遺產

香港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位於香港的遺產。位於內地、澳門或海外的資產,須按該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及程序另行處理。

動產與不動產適用不同法律

跨境繼承中,不動產(如物業)一般按其所在地法律處理;動產(如存款、股票)則按死者身故時的居籍(domicile)所屬法律處理。釐清居籍是規劃跨境遺囑的關鍵一步。

多份遺囑須避免互相撤銷或衝突

若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分別訂立遺囑(例如中港兩地各立一份),條款須小心協調,否則後立遺囑可能無意中撤銷前一份,或引致內容衝突及爭議。本行會協調兩地安排,確保各份遺囑各司其職而不互相抵觸。

陳奕希律師為香港及大灣區執業律師,長期與內地律師協作處理中港跨境遺產,可就香港與內地、大灣區及海外資產的遺囑安排提供統籌意見。日後就在港遺產申請承辦的安排,可一併參閱本行的遺產承辦服務

主理律師

資深律師親自主理

陳奕希律師 肖像

Hess Chan

陳奕希律師

私人客戶 · 物業 · 跨境事務

陳奕希律師為香港執業律師及大灣區執業律師,自 2016 年 8 月起執業,並為香港律師會公益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香港註冊綜合調解員。其私人客戶工作涵蓋遺囑及信託意向書草擬、信託設立、遺產處理及房地產轉移,尤擅處理橫跨香港與內地、大灣區及海外司法管轄區之遺囑及遺產規劃,並為 LexisNexis HK《實用指南遺囑及遺產認證(非爭議性)》協同作者。

  • 香港執業事務律師(2016 年至今)
  • 大灣區執業律師
  • 香港註冊綜合調解員
  • LexisNexis HK 遺產認證實用指南協同作者
  • 香港律師會公益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
  • 粵語 · 普通話 ·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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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關於遺囑及信託

以下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別案件之法律意見。閣下之具體情況請與律師面談。

受益人或其配偶可以做遺囑見證人嗎?
不建議。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10條,若見證人本身是遺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該遺囑對其的饋贈將屬無效;但遺囑其餘部分及該見證本身仍然有效。換言之,由受益人見證並不會令整份遺囑作廢,卻會令該名見證人喪失其在遺囑下應得的利益。為免無意中令至親喪失饋贈,應另覓與遺囑無利益關係的人士作見證。
遺囑執行人需要符合甚麼資格?可以同時是受益人嗎?
遺囑執行人一般須年滿 21 歲、精神健全,且並非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士。法律上並不禁止遺囑執行人同時為遺囑受益人,配偶或子女既是受益人亦獲委任為執行人的情況十分常見。選任時可考慮委任親屬,或委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亦可加設後備執行人,以防原定執行人先於立遺囑人離世或無法履職。
如果遺囑因形式瑕疵而無效,會有甚麼後果?
《遺囑條例》第5條設有「實質符合」例外:即使遺囑在簽署或見證形式上有瑕疵,若法庭信納該文件確實體現立遺囑人的最終意願,仍有可能裁定其有效。惟此屬法庭酌情,並不能視為理所當然。若遺囑最終被裁定無效,且沒有較早的有效遺囑,遺產便會被視為無遺囑處理,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法定比例分配,未必符合死者原意。
我在香港及內地都有資產,需要訂立幾份遺囑嗎?
視乎資產分布及性質而定。常見做法是就香港資產與內地資產分別安排,但兩份遺囑的條款必須協調,避免後立的一份無意中撤銷前一份,或在受益人、執行人安排上互相衝突。陳奕希律師為香港執業律師及大灣區執業律師,長期與內地律師協作處理中港跨境遺產,可協助統籌兩地遺囑安排。
遺囑信託和家族信託有甚麼分別?
遺囑信託在遺囑內設立,於立遺囑人身故後才生效,常用於保障未成年或無精神行為能力的受益人、或安排分期給付;家族信託則於在生時設立並即時運作,用於財富傳承與資產規劃。兩者可配合使用,本行會按家庭情況及跨境因素提供配置意見。如閣下主要關注遺產認證程序,可參閱本行的遺產承辦服務頁。

下一步

如需訂立遺囑或安排信託,歡迎預約諮詢

請於諮詢前初步整理名下資產(包括香港及境外資產)、希望受惠的對象,以及屬意的遺囑執行人,本行會在了解情況後就遺囑及信託安排、所需文件及預期時程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