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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承辦完整指南:程序、文件、時限

由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申請文件、申請時限到跨境遺產與遺產稅的最新情況,本文按《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詳細梳理。

作者
陳奕希律師 · 香港執業律師
發佈日期
2026 年 5 月 22 日
閱讀時間
約 12 分鐘

親人離世後,留下的物業、銀行戶口、強積金、保險、股票,以至安全保管箱中的物品,都不會自動轉到家人名下。遺屬必須先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授予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才有法律權限處理及分配這些資產。

遺產承辦(也常稱為「遺囑認證」)的程序看似只是「填表加宣誓」,但實務上每一步都隱藏細節:選錯申請表、提交不齊備的文件、漏算強積金或保險箱內的資產,都會被遺產承辦處發出查詢書(requisition),動輒延誤數月。本文整理現行程序、所需文件、時限,以及本行常見的跨境遺產情況。

注意:本文僅作一般法律資訊,並非針對個別案件之法律意見。如閣下案件牽涉爭議、跨境資產或特殊受益人狀況,宜尋求律師協助。

第一節

何謂遺產承辦?

「遺產承辦」(Probate & Administration)泛指在香港為已故人士的遺產取得法律授權、整理資產與負債、繳付欠款並向受益人分配的整套法律程序。坊間也常用「遺囑認證」一詞,嚴格而言僅指其中一種授予書(即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但在日常語境兩者經常互換使用。

香港遺產承辦的法律基礎主要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及其附屬法例《非爭議性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如死者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則同時涉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遺囑本身的形式要求則由《遺囑條例》(第 30 章)規範。

在取得授予書之前,銀行、強積金受託人、土地註冊處、保險公司,以至證券行均不會把死者名下的資產交給家屬。即使是配偶或唯一子女,亦不例外。

第二節

誰會處理遺產:執行人 · 管理人 · 承辦人

遺產承辦人」在日常用語中泛指處理遺產的人,但法律上其實有三個身份須區分:

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由死者在遺囑中親自指定,負責執行遺囑指示。執行人需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以正式取得權限。
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在死者沒有立遺囑、或遺囑未能指定執行人時,由具優先繼承權的近親向法庭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獲法庭委任管理遺產。
遺產承辦人(泛稱)
在文章、新聞及一般口語中常用,涵蓋上述兩類角色。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應使用「執行人」或「管理人」以免混淆。

無論哪一種身份,其法律責任都包括:清點所有在港資產與負債、繳付死者生前欠款及殯葬費、處理稅務、按遺囑或法定次序分配剩餘遺產,並向法庭備存帳目。

第三節

三種授予書的分別

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發出的授予書共有三種,各自對應不同情況:

授予書名稱適用情況申請人
遺囑認證書
Grant of Probate
死者立有有效遺囑,且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在生並願意出任。遺囑指定的執行人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死者立有遺囑,但執行人已身故、放棄出任、或遺囑未指定執行人。遺囑下的剩餘受益人或具優先權之人
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死者沒有立下有效遺囑(intestate)。按第 73 章法定次序之近親

單看名稱很易混淆。簡單記憶:「有遺囑、有執行人」對應遺囑認證書;「有遺囑、無執行人」對應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無遺囑」對應遺產管理書

第四節

遺產承辦的四個步驟

無論申請哪一種授予書,整體流程都大致相同。以下為現行非爭議性遺產承辦的標準四步:

  1. 01

    宣誓並簽署誓詞

    申請人須在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即遺產承辦處表格 W1.x 或 L1.x 系列),確認其有權獲授予書。

  2. 02

    整理資產負債清單

    申請人須另行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的誓詞(表格 N2.1),列出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之所有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證券、強積金、物業、保險箱內容物等)及負債,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 03

    提交予遺產承辦處審閱

    申請文件連同死亡證、遺囑(如有)、關係證明等齊備後遞交遺產承辦處。承辦處職員審閱後,可能會就資產估值、遺囑形式、申請人身分等發出查詢書(requisition),申請人須回覆並補件。

  4. 04

    領取授予書

    所有查詢處理完畢後,遺產承辦處發出授予書。現時繳費為港幣 265 元,副本每份港幣 72 元。申請人取得授予書後,方可正式接觸銀行、強積金受託人、土地註冊處等機構處置死者資產。

按司法機構現行服務承諾,案情簡單、文件齊備的個案約於遞交後五至七個星期內完成,但實務上絕大多數個案都會收到至少一次查詢書,整體時間因而延長。

第五節

遺產承辦處申請文件

遺產承辦處接受的表格按申請情況細分。沒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可從司法機構網頁下載相應表格自行填寫;本行處理案件時則會代客選用合適表格及附件。

常用申請表格

  • W1.1a / W1.1b

    執行人申請遺囑認證書(誓詞/誓章)

  • W1.3a / W1.3b

    遺囑執行人已身故時之申請

  • W1.4a / W1.4b

    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之申請

  • L1.1 至 L1.5 系列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申請遺產管理書

  • N2.1

    資產及負債清單之核實誓詞

  • N1.1 · N4.1

    小額遺產特定情況之輔助表格

必須一併存檔的支持文件

  •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經核證副本)
  • ·原本遺囑及副本(如死者有立遺囑)
  • ·結婚證書(如申請人為配偶)
  • ·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為子女或父母)
  • ·申請人及死者之香港身份證副本
  • ·若無法以證書證明關係,須額外提交確認誓章(見證人須認識申請人及死者五年以上、與雙方無血緣或婚姻關係)
  • ·如死者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須出示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 ·在外地簽訂之遺囑:須附上當地律師關於該遺囑符合該地法律的法律意見

完整表格可於司法機構網頁 judiciary.hk 的遺產承辦處表格頁面下載;本行亦會按個案組合協助核對。

第六節

小額遺產的兩條快道

若死者在香港留下的資產相對簡單,可考慮經民政事務總署的兩項服務,毋須走完整的遺產承辦處程序:

(一) 確認通知書 — 適用於現金不超過港幣 50,000 元

如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的全部遺產,僅為總額不超過港幣 50,000 元的現金(並無證券、業務、物業、車輛、保管箱、珠寶、強積金、保險單,亦無欠下任何債項),銀行可按民政事務總署簽發的確認通知書放款。此程序毋須律師代表,但僅適用於極簡單情況。

(二) 遺產受託人辦事處 — 適用於合計不超過港幣 150,000 元

如死者在港的遺產僅包括手頭現金、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合共數額不超過港幣 150,000 元,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遺產受託人辦事處申請協助處理,毋須委任律師。但只要遺產內包括物業、證券、商業權益或保險箱等,便不適用此程序,須走標準遺產承辦處申請。

這兩條快道並不等同正式授予書,亦無法用以處理土地註冊處、強積金以外之投資戶口等。如遺產組成稍見複雜,多數個案仍須走遺產承辦處的標準程序。

第七節

遺產承辦時限:誤解與實際情況

坊間常有「遺產承辦須於六個月內完成」的說法,這在香港並不準確。根據香港社區法網(CLIC)對《非爭議性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的整理: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並無一般法定時限。然而以下幾點仍然重要:

  • ·最早可發出日期:遺囑認證書及附有遺囑之遺產管理書,不得於死者去世後 7 天內發出;單純的遺產管理書則不得於 14 天內發出,除非獲法庭特別批准。
  • ·未經授權處置遺產的責任:在取得授予書之前處置死者資產(intermeddling),可能令處置人按《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60 條就所處置之部分承擔遺產管理人之責,包括對債權人及其他受益人之責任。
  • ·實務上的時間壓力:銀行戶口未能動用會令保險、強積金、信用卡欠款利息持續累積;物業差餉、地租、管理費若無人繳付亦會引致罰款;外地遺囑文件若拖延認證可能影響當地對應程序。因此即使無法定限期,實務上仍應盡早委任律師或自行展開程序。
  • ·司法機構服務承諾:就文件齊備、案情簡單的非爭議性個案,遺產承辦處目標約於 5 至 7 個星期內處理完畢。涉及補件或外地遺囑的個案會顯著延長。

第八節

遺產稅在香港的最新情況

香港的遺產稅已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廢除。根據《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對《遺產稅條例》(第 111 章)的修訂,凡於該日期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無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亦無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這代表現時絕大多數遺產承辦個案的稅務環節大為簡化。但須留意:

  • ·死者若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仍須處理舊有遺產稅程序。
  • ·死者生前未清繳的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等,須由遺產管理人在分配前繳清;稅務局亦會在遺產承辦過程中作出查詢。
  • ·若死者在外地遺有資產,相關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美國、台灣、中國內地)可能設有自身的遺產稅、繼承稅或所得稅制度,須個別處理。

第九節

跨境遺產及複雜情況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遺產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情況相當普遍。本行近年常見以下幾類較複雜的遺產承辦案件,當事人未必能單憑下載表格自行處理:

  • 死者持有跨境資產:例如香港有銀行戶口、保險、強積金,內地有房產與股權,或在大灣區、新加坡、英美等地有金融資產。每個司法管轄區均有獨立認證或重新認證授予書的程序。
  • 境外簽訂遺囑:例如以中國內地、英國、台灣、印尼形式簽署的遺囑,在香港使用前須附上當地律師關於該遺囑符合當地法律形式之意見,並可能須翻譯及公證。
  • 受益人狀況特殊:未成年人受益人須由監護人或信託代為持有;無精神行為能力之受益人涉及《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下的安排;境外受益人則須處理身份核實、跨境匯款及稅務問題。
  • 遺囑執行人已身故、無遺囑或多重申索:須申請附有遺囑之遺產管理書或處理多名近親之間的優先權問題;爭議可能進入訟辯性程序,須交由原訟法庭審理。
  • 遺產內含商業資產: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股權、整幢工廠大廈、商場租約、物業持有公司之股權轉讓等,須處理估值、轉名、稅務及公司管治連續性問題。
  • 保險箱及隱藏資產:須先依民政事務總署的程序開啟死者銀行保險箱、製作清單,方能納入承辦申請。

這些情況下,由具備跨境遺產處理經驗的律師統籌,能避免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之間重覆走錯程序,減少時間及訟費損失。

第十節

常見問題

Q. 申請遺產承辦書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法律上並無強制規定,遺產承辦處設有「無律師代表申請人組」(Personal Applications Group)讓自行申請。但凡涉及遺囑爭議、跨境資產、未成年或無精神行為能力受益人、境外簽訂遺囑、遺囑執行人已身故等情況,由律師代為處理可顯著減少補件與聆訊次數。

Q. 由開始申請到取得授予書,大約需要多久?

香港司法機構就案情簡單、文件齊備的個案,現時提供約五至七個星期的服務承諾;若需補件或回覆遺產承辦處查詢,整體時間會延長至數個月。涉及外地遺囑、跨境資產或受益人身分爭議的個案,視乎複雜程度通常需時更長。

Q. 香港還需要繳遺產稅嗎?

不需要。根據《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香港的遺產稅已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廢除。在該日期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無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亦無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Q. 遺產承辦處在哪裡?需要預約嗎?

遺產承辦處設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三樓。遞交申請及部分查詢服務現已採用網上預約制,可透過司法機構電子服務系統登記。預約時段視乎需求情況而定,繁忙時段排期可達數個月。

Q.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在無遺囑(intestate)情況下,遺產須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的法定繼承次序分配,順序通常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對應的授予書為遺產管理書,由具優先繼承權的近親申請。

Q. 可否在領取授予書之前處置死者的銀行戶口或物業?

不可。未經正式授權而處置死者遺產(業界稱為 intermeddling),可能構成《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下的責任,需就所動用部分承擔遺產管理人之責。即使是小額銀行存款,銀行亦會要求出示遺產管理書或民政事務處的確認通知書/授權書方會放款。

關於作者

陳奕希律師 Hess Chan

香港執業律師 · 大灣區執業律師 · 自 2016 年 8 月起執業

  • ·LexisNexis HK《實用指南 — 遺囑及遺產認證(非爭議性)》協同作者
  • ·香港律師會公益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
  • ·香港中文大學逸夫書院名譽法律顧問
  • ·專業範疇:私人客戶資產管理、遺囑及信託、中港跨境財產及遺產
  • ·代表過印尼、美國、荷蘭、台灣及內地客戶處理在港遺產,涉及上億港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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