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無遺囑遺產」?
「無遺囑遺產」是指死者離世時並未訂立任何遺囑,或所訂立之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例如缺少見證人、遺囑遺漏簽署等)而被裁定為無效之情況。在此情況下,死者的全部遺產將不能按其個人意願分配,而必須依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所訂明的法定次序及比例,分配予在世的法定繼承人。
部分死者只訂立了「部份遺囑」──即遺囑只就部分財產作出處置,其餘財產並未交代。該等未被遺囑處置之資產,同樣會被視為無遺囑遺產,依條例分配。
需要強調的是:法定分配並不會考慮死者生前的口頭承諾、家人的實際付出,或同居伴侶的扶養事實。法律只看血緣及婚姻關係,這正是為何訂立遺囑如此重要。
二
香港無遺囑遺產分配順序圖
以下九種情況覆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之全部法定分配規則。請依死者在世時親屬的實際狀況,對號入座。
僅有在世配偶 · 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配偶獨得全部剩餘遺產。
- 在世配偶全部剩餘遺產
在世配偶 + 子女
配偶取得個人遺留物、法定遺贈港幣 500,000 元,再與子女均分剩餘款項。
- 在世配偶個人遺留物(傢俬、衣物、首飾、私家車等)+ 港幣 500,000 元法定遺贈 + 剩餘款項的一半
- 子女平均分配剩餘款項的另一半
註:子女若先於死者離世,由其直系後裔代位繼承(即孫輩按其父或母原本應得之份額平分)。
在世配偶 + 父母(或同胞兄弟姊妹)· 無子女
配偶取得個人遺留物、法定遺贈港幣 1,000,000 元,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剩餘款項。
- 在世配偶個人遺留物 + 港幣 1,000,000 元法定遺贈 + 剩餘款項的一半
- 父母(若父母均已離世,則為同胞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剩餘款項的另一半
註:若父母在世,先由父母繼承;父母均已離世時,方輪到同胞兄弟姊妹。
僅有子女 · 無在世配偶
全部遺產由子女平均分配。
- 子女平均分配全部遺產
註:若子女先於死者離世,由其直系後裔代位繼承。
僅有父母 · 無配偶或子女
全部遺產由父母平均分配。
- 父母平均分配全部遺產
僅有同胞兄弟姊妹
全部遺產由同胞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如有先離世者,由其直系後裔代位繼承。
- 同胞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全部遺產
註:若無同胞兄弟姊妹,輪到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半血緣兄弟姊妹)。
僅有祖父母/外祖父母
全部遺產由在世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平均分配。
- 祖父母/外祖父母平均分配全部遺產
僅有伯叔姑舅姨(父母之兄弟姊妹)
全部遺產由父母之同胞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如皆已離世,輪到半血緣之伯叔姑舅姨。
- 伯叔姑舅姨平均分配全部遺產
全無在世法定親屬
遺產撥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部遺產
註:政府有酌情權對死者生前在道義上有所支持之人士(例如同居伴侶、受撫養人士)作出補助金式之分配,但並非繼承權。
三
配偶之法定遺贈:港幣 500,000 元與 1,000,000 元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為在世配偶設立兩級「法定遺贈」(statutory legacy),即在均分剩餘款項之前,先由配偶取得的一筆固定款項:
情況二
HK$500,000
死者有在世配偶及子女時,配偶於均分前先取得之法定遺贈金額。
情況三
HK$1,000,000
死者有在世配偶但無子女,僅有父母或同胞兄弟姊妹時之法定遺贈金額。
法定遺贈款項由遺產的剩餘款項中支付,並由死者去世日起計,按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之利率累計利息,直至支付為止。若遺產不足以支付法定遺贈金額,配偶亦只能在實際可分配之金額範圍內收取。
以一個簡化的例子說明:張先生離世時遺下太太及兩名子女,總遺產(已扣除債務、稅項及葬殮費)為港幣 1,200 萬元,並有個人遺留物(傢俬、私家車等)約港幣 30 萬元。分配如下:
- 太太:個人遺留物 30 萬 + 法定遺贈 50 萬 + 剩餘款項 1,150 萬之一半 = 合共 655 萬
- 兩名子女:共同平分剩餘款項之另一半 575 萬 = 每人 287.5 萬
四
誰人才算「配偶」?
香港法律對「配偶」之定義相當嚴格。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能繼承之「在世配偶」,必須是死者去世時仍在生、仍未與死者離婚之另一方,且雙方之婚姻必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 ①香港法定婚姻 ──指依《婚姻條例》(第 181 章)於香港婚姻登記處或獲授權之婚姻監禮人主持下締結的婚姻。
- ②於香港境外締結之有效婚姻 ──指根據當地法律有效締結,且不違反香港公共秩序之婚姻(例如於內地民政局登記之婚姻、於外國登記之異性婚姻)。
- ③舊式婚姻(1971 年 10 月 7 日前) ──指於該日《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 178 章)生效前依《大清律例》或舊式中國習俗合法締結之婚姻。
以下幾類關係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並不享有「配偶」之繼承權利,即使雙方在感情上、實際生活上甚至公開層面皆視同夫妻:
- 同居伴侶──不論同居年期多長、子女多少。
- 未婚夫/未婚妻──即使已訂婚、設有婚宴。
- 前配偶──離婚生效後,前配偶已不再屬條例所指之「配偶」。
- 分居中之配偶──分居並不終止婚姻,故仍屬法定繼承人,惟個別事實可能影響承辦書之申請次序。
1971 年 10 月 7 日之後,香港不再承認任何新締結之納妾關係。若家族歷史涉及多名配偶或妾侍,須由律師翻查家族文件、戶籍及歷史紀錄,個別評估其法律地位,不可一概而論。
五
申請《遺產管理書》流程
死者沒有遺囑時,沒有預設之「遺囑執行人」,故須由親屬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由獲委任之「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代死者處理及分配遺產。申請次序與繼承次序大致一致:在世配偶優先,依次為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姊妹等。
典型流程簡述如下:
一 整理資產及核對親屬關係
收集死亡證、結婚證書、出生證、戶口證明,並列出死者於港之銀行戶口、保單、強積金、物業、股票、保險箱等資產。
二 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申請
提交《遺產管理書》申請、誓章、資產負債清單,並繳付相關費用。承辦處會審核並決定是否須補件或舉行聆訊。
三 領取《遺產管理書》並執行分配
管理人持《遺產管理書》接收死者資產、清還債務、結算稅項,並按法定比例向繼承人分配剩餘款項。
整體所需時間視乎資產複雜程度、是否涉及海外資產及有否爭議而定,由數月至兩年以上不等。
六
跨境遺產:海外及內地資產的處理
香港作為國際都會,許多家庭之資產分佈於本港、中國內地、台灣、新加坡、英國、美國等多個司法管轄區。每個地方之繼承法、繼承順序及遺產稅制皆有差異,無遺囑死亡之跨境遺產處理因此往往較單一司法管轄區複雜得多。
幾項實務上常見的議題:
- ①不動產 vs 動產的分配規則 ──位於海外之不動產(如內地物業)一般由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管轄;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賠償)一般由死者「居籍」(domicile)所在地法律管轄。同一個遺產可能因此分屬不同制度。
- ②內地遺產之公證與承辦 ──內地遺產一般須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過程涉及證明繼承人身分、其他繼承人放棄聲明、香港文件之三級認證(公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等,須與內地公證員及律師協作。
- ③Cap. 73 第 8A 條之海外利益抵銷 ──若繼承人已於海外取得相當於或超過其香港法定份額之利益,香港遺產分配中可能須作出相應抵銷,惟條文之實際操作仍存在不明確之處。
- ④居籍與稅務考慮 ──死者之居籍可能影響海外動產之分配方法;同時,部分司法管轄區仍設有遺產稅或繼承稅,須統籌規劃。
本行陳奕希律師同時持有香港及大灣區執業資格,長期協助境外及內地客戶處理香港遺產,並與內地律師團隊協作辦理跨境財產之承辦及分配。如閣下之家庭涉及多地資產,本行可協助統籌整體繼承方案。
七
常見問題
「沒有遺囑」是否一定要打官司分遺產?
不一定。即使死者沒有遺囑,只要法定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遺產可循正常程序由親屬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法定分配比例已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訂明,毋須由法院判決誰人繼承。然而,若繼承人之間就資產歸屬、分配方式或管理人人選有爭議,則可能須循訴訟途徑解決。
配偶法定遺贈港幣 500,000 元及 1,000,000 元的金額是否仍然適用?
是。此兩個金額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訂明,目前並無更新。配偶法定遺贈金額自上次修訂後維持不變多年,業界長期關注其與香港物業及生活成本嚴重脫節之問題,但截至本文撰寫日期,相關金額並未調整。如有疑問,請以《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所載之最新條文為準。
未婚同居伴侶(俗稱「未婚妻/未婚夫」、「事實婚姻」)可否繼承?
香港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配偶」僅指根據香港法律或在外地依當地法律有效締結之合法婚姻之另一方。同居伴侶並無法定繼承權,亦無權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同居伴侶若希望獲得遺產保障,唯一可靠的方法是由死者生前訂立有效遺囑,或循《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向法院申請供養令,但結果並無保證。
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是否享有相同繼承權?
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 429 章)及《領養條例》(第 290 章),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領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無遺囑繼承上享有相同地位。
妾侍(婚前妾)有否繼承權?
香港自 1971 年 10 月 7 日《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 178 章)生效後,再不承認新締結之中式婚姻或納妾關係。若納妾關係於該日前合法確立並符合舊《大清律例》要求,相關「兼祧妻」或「妾」於法律上可能仍獲承認,並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享有特定繼承地位。鑑於此類案件涉及歷史證據、家族文件及法律考據,建議由律師個別評估。
死者於海外擁有資產(例如中國內地、台灣、英國),香港法庭如何處理?
原則上,死者位於香港之資產適用香港法律分配;位於海外之不動產則依當地法律處理,海外之動產則一般依死者「居籍」(domicile)所在地法律分配。因此一宗跨境遺產可能同時牽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承辦程序,亦會引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8A 條下之「海外利益抵銷」問題。實務上必須與死者資產所在地之律師(尤其是內地律師)協作,先釐清各地產權及繼承法,再規劃整體分配方案。
如果有繼承人不想繼承,可以放棄嗎?
可以。繼承人可簽署正式之放棄聲明(Deed of Disclaimer),將其應得份額按法律規定重新分配;亦可透過《家庭安排契據》(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由繼承人之間另作協議。惟須注意:放棄繼承可能影響後代之代位繼承權,亦可能引起稅務考慮,建議事前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