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ss Chan Law Office

DANGEROUS DRUGS · 危險藥物

藏毒與販毒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下,管有與販運是兩條罪行,最高刑罰分別為監禁 7 年與終身監禁。案件的關鍵,往往不在於是否管有,而在於控方能否證明管有的目的是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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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藏毒或販毒?

藏毒與販毒的最高刑罰,是 7 年與終身監禁之別。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內容僅供初步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個別案件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概覽

毒品案件的刑期幅度,在香港刑事法中屬最闊的一類:由罰款、社會服務令,到以十年計的監禁,甚至終身監禁。決定落在哪一端的,主要是三件事——控以哪一條罪、涉及哪一種毒品、以及數量多少。

與洗黑錢不同,毒品罪行有相當成熟的量刑指引,而且是按毒品種類及重量分級的。這代表兩件事:刑期在相當程度上可以預估;而數量、純度及化驗結果的每一個細節,都會直接換算成刑期。

本行刑事訴訟由合夥人戴駿樺律師主理。他為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亦為社區藥物教育輔導會合作律師,於各中學推動禁毒教育及法律意識。

兩條罪行

管有與販運,差距極遠

第134章第8(1)(a) 及 (2) 條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及罰款港幣 1,000,000 元(第8(2)(a)條)。

針對的是「管有」本身,不論數量多寡。

第134章第4(1)(a) 及 (3) 條

販運危險藥物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 5,000,000 元。

刑罰與藏毒相差極遠,因此控罪本身往往就是案件最重要的爭議。

正因為兩者刑罰差距如此之大,實務上大量工作花在控罪本身——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管有的目的是販運。除重量外,包裝方式、分裝數目、有否分裝工具、通訊紀錄及金錢往來,都是雙方會爭辯的材料。

量刑方法

法庭實際如何計算

管有:三步

沿用 HKSAR v Wan Sheung Sum(CACC 438/1999)的方法:

  1. 01

    定下量刑起點

    就管有罪本身,量刑起點一般在監禁 12 至 18 個月之間。

  2. 02

    考慮上調

    由起點考慮加刑,以反映毒品有可能流入他人之手的潛在風險。數量越大、包裝方式越接近分銷形態,這一步的上調越明顯。

  3. 03

    按減刑因素調整

    最後就認罪、背景、戒毒意願等減刑因素作出調整。

販運:按毒品種類分級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判詞第 57 至 79 段,訂立了販運案件的量刑方法。在此之上,不同毒品各有自己的量刑指引:

  • 冰毒: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例如販運 70 至 300 克,量刑起點為 11 至 15 年監禁。
  • 氯胺酮:SJ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
  • 海洛英: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過往的販毒定罪,是上訴法庭接納可據以上調刑期的因素之一,屬上述方法中第四步的考慮範圍。

由於刑期與重量直接掛鈎,化驗報告所載的毒品種類、淨重及純度,往往是全案最關鍵的文件之一,值得逐項核對。

戴駿樺律師 肖像

主理律師

戴駿樺律師

刑事訴訟 · 商業爭議 · 仲裁

執業逾十年,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深耕刑事辯護與上市公司商業爭議。

  • 香港大學法學士 (LLB Hons)、法學專業證書 (PCLL)
  •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法援署外委律師
  • 當值律師服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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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藏毒最高判多少?是不是終身監禁?
不是。網上經常把販運的刑罰誤當作藏毒的刑罰。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8(2)(a)條,管有危險藥物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7 年及罰款港幣 1,000,000 元。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 5,000,000 元,是販運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數量少,是不是一定當藏毒處理?
不一定。控罪取決於證據,而非單看數量。除重量外,控方亦會依賴包裝方式、分裝數目、有否電子磅或分裝工具、通訊紀錄、金錢往來等,去證明管有的目的是販運。換言之,數量少不代表不會被控販運,數量多亦不代表無法爭辯。
自用可否作為答辯?
在販運控罪中,被告人可爭辯管有並非為販運用途。這類爭議通常圍繞數量是否與個人用量相符、有否分銷跡象,以及被告人本身的吸食紀錄。要留意的是,即使成功爭取按管有處理,管有本身仍是刑事罪行。
法庭怎樣計算販毒的刑期?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判詞第 57 至 79 段,訂立了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的量刑方法(實務上稱為六步方法)。不同毒品各有量刑指引,例如冰毒見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氯胺酮見 SJ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海洛英見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同一重量的不同毒品,刑期可以差距很大。
有毒品案底,會有甚麼影響?
在販運案件中,過往的販毒定罪是上訴法庭接納可據以上調刑期的因素之一,屬 Herry Jane Yusuph 六步方法中第四步的考慮範圍。這意味着同樣數量、同樣角色,有相關案底者的刑期會較重。

下一步

控罪決定之前,是最有作用的階段

管有與販運的分別,往往在律政司決定控罪時已經定形。若已被拘捕或正在等候檢控決定,宜盡早就化驗結果、包裝情況及口供內容取得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