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第8(1)(a) 及 (2) 條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及罰款港幣 1,000,000 元(第8(2)(a)條)。
針對的是「管有」本身,不論數量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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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毒與販毒的最高刑罰,是 7 年與終身監禁之別。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概覽
毒品案件的刑期幅度,在香港刑事法中屬最闊的一類:由罰款、社會服務令,到以十年計的監禁,甚至終身監禁。決定落在哪一端的,主要是三件事——控以哪一條罪、涉及哪一種毒品、以及數量多少。
與洗黑錢不同,毒品罪行有相當成熟的量刑指引,而且是按毒品種類及重量分級的。這代表兩件事:刑期在相當程度上可以預估;而數量、純度及化驗結果的每一個細節,都會直接換算成刑期。
本行刑事訴訟由合夥人戴駿樺律師主理。他為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亦為社區藥物教育輔導會合作律師,於各中學推動禁毒教育及法律意識。
兩條罪行
第134章第8(1)(a) 及 (2) 條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及罰款港幣 1,000,000 元(第8(2)(a)條)。
針對的是「管有」本身,不論數量多寡。
第134章第4(1)(a) 及 (3) 條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 5,000,000 元。
刑罰與藏毒相差極遠,因此控罪本身往往就是案件最重要的爭議。
正因為兩者刑罰差距如此之大,實務上大量工作花在控罪本身——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管有的目的是販運。除重量外,包裝方式、分裝數目、有否分裝工具、通訊紀錄及金錢往來,都是雙方會爭辯的材料。
量刑方法
沿用 HKSAR v Wan Sheung Sum(CACC 438/1999)的方法:
定下量刑起點
就管有罪本身,量刑起點一般在監禁 12 至 18 個月之間。
考慮上調
由起點考慮加刑,以反映毒品有可能流入他人之手的潛在風險。數量越大、包裝方式越接近分銷形態,這一步的上調越明顯。
按減刑因素調整
最後就認罪、背景、戒毒意願等減刑因素作出調整。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判詞第 57 至 79 段,訂立了販運案件的量刑方法。在此之上,不同毒品各有自己的量刑指引:
過往的販毒定罪,是上訴法庭接納可據以上調刑期的因素之一,屬上述方法中第四步的考慮範圍。
由於刑期與重量直接掛鈎,化驗報告所載的毒品種類、淨重及純度,往往是全案最關鍵的文件之一,值得逐項核對。

主理律師
刑事訴訟 · 商業爭議 · 仲裁
執業逾十年,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深耕刑事辯護與上市公司商業爭議。
常見問題
下一步
管有與販運的分別,往往在律政司決定控罪時已經定形。若已被拘捕或正在等候檢控決定,宜盡早就化驗結果、包裝情況及口供內容取得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