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的範圍很闊
第455章第2條為「處理」下定義,當中包括「收取或取得該財產」。即是說,毋須經過複雜的轉帳鋪排,單是收款入戶口,已可構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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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案件的關鍵往往在落口供階段已經成形。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及下一步程序。
概覽
香港法律上並沒有一條叫「洗黑錢」的罪名。一般所稱的洗黑錢,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所訂的「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及販毒得益的,則由《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處理。
這條罪行之所以牽涉面極廣,在於兩點:「處理」的定義包括單純的收取或取得財產,而心理元素除了「知道」之外,還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後者是客觀標準,所以「我不知道那筆錢有問題」本身並不構成完整答辯——真正的爭議,是被告人當時究竟掌握了哪些事實。
本行刑事訴訟由合夥人戴駿樺律師主理。他為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在審訊中檢控或為被告人抗辯,曾處理涉款逾八千萬港元的洗黑錢案件。
控罪元素
第455章第2條為「處理」下定義,當中包括「收取或取得該財產」。即是說,毋須經過複雜的轉帳鋪排,單是收款入戶口,已可構成「處理」。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實際知情。第二種心理狀態——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客觀標準:以被告人當時所知的事實,一名合理的人會否相信該筆款項是犯罪得益。這正是大量「借戶口」案件被定罪的原因。
控方毋須指出該筆黑錢確實來自哪一宗罪行。不過,若前置罪行可以識別,法庭在量刑時可以把該罪行本身的刑罰納入考慮。
上訴法庭多次指出,量刑主要反映被清洗的款額,而非被告人實際收取的報酬。一名收取數千元報酬而讓出戶口的人,面對的是流經該戶口的全部金額。
量刑的計算方式另見 洗黑錢判刑: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服務範圍
洗黑錢案件的證據多屬文件性質——銀行紀錄、通訊紀錄、資金流向。這些材料在落口供階段已經在成形,所以介入的時機往往比辯護策略本身更影響結果。

主理律師
刑事訴訟 · 商業爭議 · 仲裁
執業逾十年,律政司外聘檢控官,深耕刑事辯護與上市公司商業爭議。
常見問題
下一步
在洗黑錢案件中,被告人對「當時知道甚麼」的說法,往往就是日後審訊的核心爭議。若已被邀請協助調查、已被拘捕,或戶口已被凍結,宜在錄取口供前先取得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