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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初犯:會否留案底?
答案是會——但「留案底」不等於一輩子都要申報。初犯者真正需要知道的,是《罪犯自新條例》的三項條件,以及為何控罪是「不小心」抑或「危險」,會令結果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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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小心駕駛傳票?
控罪性質、答辯方式和求情內容,都會影響最終判刑,而判刑又決定日後能否受《罪犯自新條例》保障。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收到不小心駕駛傳票的人,很多是第一次與刑事程序打交道。最常見的三個問題是:會不會坐監?會不會留案底?日後找工作時要不要申報?這篇文章以法例原文及公開判詞,逐一說明。
本文只作一般資訊用途,並非針對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個別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一
先回答:不小心駕駛會否留案底?
會。不小心駕駛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的罪行,最高可處第 2 級罰款(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法庭亦可依第69(1)條下令取消駕駛資格。它是刑事罪行,因此一經定罪,即構成刑事定罪紀錄。
但對初犯者而言,更重要的問題其實是下一個:這個紀錄在甚麼情況下仍須申報?答案取決於《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第2(1)條,而該條是否適用,又取決於法庭最終判處的刑罰。換言之,判刑不只是「罰多少錢」的問題,也決定了這個紀錄日後的分量。
二
《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的三項條件
原訟法庭在 HCAL 39/2016(2017 年判決)中完整引述了第2(1)條。該條訂明,當以下三項條件同時成立時,有關定罪便受條例保障:
該罪行所判處的刑罰,不超過 3 個月監禁,亦不超過港幣 10,000 元罰款。
不小心駕駛的最高罰款為第 2 級罰款(港幣 5,000 元),因此只被判罰款的初犯者,必然符合罰款這一項;但若被判監禁超過 3 個月,便不符合。
當事人在此之前,從未在香港因任何罪行被定罪。
這一項看的是所有刑事定罪,並不限於交通罪行。曾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的人,不能藉這一條處理今次的定罪。
定罪之後已過了 3 年,而期間沒有再在香港被定罪。
三年內若再有任何定罪,條件即告不成立。
三項條件成立後,條例規定的效果包括:
- 在法律程序中,一般不得接納任何傾向顯示當事人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
- 向當事人或其他人問及其過往定罪,或要求披露過往定罪時,該問題或責任視為不涉及該項定罪;
- 該項定罪或沒有披露該項定罪,不得作為解僱、拒絕聘用或在職位上作出不利對待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套用到不小心駕駛:一名初犯者若只被判罰款,條件 (a) 及 (b) 已經符合;他需要的,只是在定罪後三年內不再有任何定罪。
三
條例做不到的事
第2(1)條常被簡化為「三年後案底會消失」,這個說法並不準確。有三點需要留意:
紀錄不會被刪除
條例規管的是能否援引及是否須要披露,而不是刪除紀錄本身。
不影響取消駕駛資格
第3(1)(c)條訂明,條例不影響任何法例下的取消資格、限制、禁止或其他懲罰。因此,法庭下令的停牌照樣執行,不會因為定罪受條例保障而縮短。
第4條列明的例外
第4條訂明第2(1)條在某些情況下並不適用,包括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的執業資格及紀律程序,以及評估當事人是否適合獲發或繼續持有某些法定牌照、許可證或註冊的程序。如工作涉及這類牌照或註冊,應就具體情況徵詢法律意見。
四
與危險駕駛相比:後果差在哪裡
同一宗交通意外,控方可以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提出檢控。兩者在法律測試上的分界,另見 危險駕駛 及 不小心駕駛。這裡只比較定罪後的後果:
| 不小心駕駛 | 危險駕駛 | |
|---|---|---|
| 法例條文 | 《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
| 最高罰款 | 第 2 級(港幣 5,000 元) | 港幣 25,000 元 |
| 最高監禁 | 6 個月 | 3 年 |
| 取消駕駛資格 | 法庭可酌情下令(第69(1)條) | 首次定罪可被取消最少 6 個月,再次定罪最少 2 年 |
| 與第297章第2(1)(a)條的關係 | 罰款上限低於港幣 10,000 元的門檻 | 若判罰款超過港幣 10,000 元或監禁超過 3 個月,即不符合 |
危險駕駛的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資料來自運輸署公布的資料;取消資格的年期為下限,法庭可按案情下令更長年期。若駕駛者體內的酒精或藥物含量達到訂明水平,刑罰另有規定,見 酒後駕駛。
五
兩宗上訴案例:由危險駕駛改判不小心駕駛
以下兩宗公開判詞,原審都裁定危險駕駛罪成;上訴後都改判不小心駕駛,結果截然不同。
HCMA 450/2019 — 沒有留意「停」字,連撞兩車
上訴人由對衡道駛出牛津道交界時,只留意右方的光源,沒有留意左方路牌及地面所印的「停」字,與兩輛私家車相撞。他一直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裁判官裁定危險駕駛罪成,判罰款港幣 4,000 元、停牌 6 個月,並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原訟法庭認為,在沒有超速證據的情況下,單憑先後與兩車相撞,不足以推論他高速駛出路口,並指出:「單偶一不留神而導致交通意外,則只屬不小心駕駛而已。」法庭撤銷危險駕駛定罪,改判不小心駕駛,原有刑罰擱置,改判罰款港幣 2,500 元。
HCMA 516/2021 — 途人受傷,仍改判罰款
上訴人原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判囚 7 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 2 年及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判詞記錄,上訴人品格良好,並因原審定罪而失去在一間國際公司的職位。
原訟法庭認為危險駕駛的定罪並不穩妥,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所賦予的權力,以不小心駕駛罪代替。監禁刑期撤銷,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及相關命令亦一併撤銷(上訴人當時已被停牌約 3 個月)。法庭指出,案件雖非不小心駕駛之中最嚴重的一類,但仍屬嚴重,因為一名無辜途人因而受傷不輕,最終判處罰款港幣 4,000 元。
兩宗案件對初犯者的意義在於:控罪是危險駕駛抑或不小心駕駛,並非一經檢控便無可爭辯;而這個分界,直接決定刑罰的輕重,以及定罪日後能否受《罪犯自新條例》保障。
以上為公開判詞的摘要,用以說明法庭的考慮。個別案件結果視乎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六
違例駕駛記分:與案底是兩回事
不小心駕駛屬《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附表所列的違例事項,一經定罪,便會按附表被記違例駕駛記分。根據運輸署公布的資料,附表所列違例事項按嚴重性分為三級,分別記 10 分、5 分及 3 分;累積的後果如下:
| 兩年內累積 | 後果 |
|---|---|
| 8 至 14 分 | 運輸署署長發出「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 |
| 10 分或以上 | 須在通知日期起計 3 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 15 分或以上 | 法庭發出傳票,可被取消駕駛資格;首次為 3 個月,再犯為 6 個月 |
另有幾點常被忽略:
- 計算「兩年」時,是以干犯違例事項的日期為準,而不是被記分的日期。
- 成功修畢駕駛改進課程,可從總分中扣減 3 分;但若完成課程當日並無累積記分、已達 15 分或以上,或兩年內曾獲扣減,則不獲扣減。
- 記分制度下的停牌,與法庭因控罪本身依第69(1)條下令的停牌,是兩套獨立機制。
- 如需查閱自己的交通違例定罪紀錄,可向警方申請「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
七
初犯者的幾個關鍵時點
收到傳票後、答辯之前
答辯(認罪或不認罪)是整個程序中最難以回頭的一步。如對控罪的性質有爭議——例如認為駕駛方式最多只屬不小心而非危險——應在答辯前先釐清證據,而不是在定罪之後才處理。
求情
法庭判刑時會考慮駕駛方式的嚴重程度、有否造成傷亡、駕駛紀錄、認罪與否及其他案情因素。對初犯者而言,判刑的實際意義不只在於罰款多少,還在於刑罰會否超出《罪犯自新條例》第2(1)(a)條的門檻,以及法庭會否下令停牌。
定罪之後
如認為定罪或刑罰有誤,可考慮上訴;上述兩宗案例正是經上訴改判。上訴有法定時限,應盡早處理。
八
常見問題
- 不小心駕駛初犯會坐監嗎?
- 法例訂明的最高刑罰為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但這是上限,並非一般判刑。本文引述的兩宗上訴案例,改判不小心駕駛後都只判處罰款(分別為港幣 2,500 元及 4,000 元),其中一宗涉及途人受傷。實際判刑取決於駕駛方式的嚴重程度、有否造成傷亡、駕駛紀錄及其他案情。
- 不小心駕駛會留案底嗎?
- 會。不小心駕駛是《道路交通條例》下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即構成刑事定罪紀錄。不過,初犯而只被判罰款的人,一般符合《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第2(1)條的條件;在定罪後三年內再無任何定罪,在大部分情況下便無須就該定罪作出披露。
- 三年之後,案底會被刪除嗎?
- 不會。《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並非刪除紀錄,而是規定:在符合條件後,一般不得在法律程序中援引該定罪;問及或要求披露過往定罪時,該定罪視為不包括在內;亦不得以該定罪作為解僱或拒絕聘用的理由。條例第4條另列出若干不適用的情況,例如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的執業資格程序,以及評估是否適合獲發某些法定牌照、許可證或註冊的程序。
- 危險駕駛初犯又如何?
- 危險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根據運輸署公布的資料,首次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 6 個月,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若所判罰款超過港幣 10,000 元或監禁超過 3 個月,便不符合《罪犯自新條例》第2(1)(a)條。因此,控罪究竟屬危險駕駛抑或不小心駕駛,對日後的影響相差甚遠。
- 違例駕駛記分、停牌和案底是否同一回事?
- 不是。案底是指刑事定罪紀錄;違例駕駛記分是《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下由運輸署處理的行政制度;法庭下令的取消駕駛資格則是判刑的一部分。三者互相獨立。《罪犯自新條例》第3(1)(c)條亦訂明,該條例不影響任何法例下的取消資格。
關於作者
戴駿樺律師 C.W. Dai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自 2015 年起執業
- ·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出庭
- ·法援署外委律師、當值律師服務律師
- ·執業逾十年,案件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共數百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