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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初犯:會否坐監?

初犯可以爭取較輕的判刑,但上訴法庭說得很清楚:沒有犯罪紀錄,並不是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有力理由。真正決定結果的,是駕駛行為有多惡劣,以及造成了甚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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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控危險駕駛?

控罪屬危險駕駛抑或不小心駕駛、在哪一級法院審理、答辯方式及求情內容,都會影響最終判刑。留下聯絡方式,由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初步評估案情。

內容僅供初步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個別案件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第一次被控危險駕駛的人,最想知道三件事:會不會坐監?要停牌多久?會不會留案底?本文以法例及原訟法庭的公開判詞逐一說明。危險駕駛的一般判刑原則,另見 危險駕駛判刑:法庭如何量刑?;若被控的是不小心駕駛,見 不小心駕駛初犯:會否留案底?。

本文只作一般資訊用途,並非針對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一

先回答:初犯會否坐監?

有機會,但並非必然。從下文三宗判詞可見,初犯者的結果可以由罰款、緩刑到即時監禁,差別主要取決於三件事:

  • 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一時判斷錯誤,抑或一連串嚴重違規,甚至長時間高速駕駛;
  • 後果:有沒有人受傷、傷勢是否嚴重;
  • 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理,以及何時認罪。

「初犯」本身能減輕的刑罰,比一般人想像中少,原因見第三部分。

二

裁判法院與區域法院:刑罰上限不同

危險駕駛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1)條的罪行,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檢控,兩者的最高刑罰不同。原訟法庭在 HCMA 364/2024 中列明:

簡易程序公訴程序
審訊法院裁判法院(簡易程序)區域法院或以上(公訴程序)
最高罰款第 3 級(港幣 10,000 元)第 4 級(港幣 25,000 元)
最高監禁12 個月3 年
取消駕駛資格(首次定罪)最少 6 個月,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最少 6 個月,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網上常見的「最高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是公訴程序的上限。案件若在裁判法院審理(例如本文引述的 HCMA 364/2024 及 HCMA 31/2024,兩案都沒有人受重傷),適用的上限是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若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死亡,屬另外的控罪,刑罰上限高得多,見 危險駕駛。

三

良好背景有多大作用

原訟法庭在 HCMA 356/2021 中引述上訴法庭的判刑原則,當中有兩點對初犯者特別重要:

  • 法庭可以因被告人正面的良好品格酌量扣減刑期;但干犯危險駕駛的被告人大多背景良好,因此沒有犯罪紀錄並非有力的輕判理由,不足以令法庭改判非監禁刑罰;
  • 反之,有犯罪紀錄,特別是多次同類前科,會是加重罪責的理由;
  • 判刑的主要考慮,是危險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

同一判詞亦引述上訴法庭的另一原則: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般判處即時監禁,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法庭才會考慮其他刑罰。

換言之,對初犯者來說,求情的重點不應只放在「我以前沒有犯過事」,而是駕駛行為本身的性質、後果、認罪的時間,以及其他真正與案情有關的因素。

四

停牌:首次定罪最少 6 個月

根據第37(2)條,法庭裁定危險駕駛罪成時,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必須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首次定罪的,最少 6 個月,並須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在 HCMA 364/2024 中,法庭下令上訴人在停牌期最後 3 個月內完成課程。

6 個月是下限而非一般刑期。原訟法庭在同一案中引述上訴法庭的看法:取消駕駛資格的主要目的是前瞻性的預防,而非回顧性的懲罰,即保障日後其他道路使用者。因此,法庭可按案情判處更長的停牌期。

危險駕駛亦會被記違例駕駛記分,與法庭下令的停牌是兩套獨立機制;記分制度的運作,見 不小心駕駛初犯一文的第六部分。

五

三宗判詞:罰款、緩刑與即時監禁

HCMA 364/2024 — 追撞停定的車輛,罰款港幣 5,000 元、停牌 1 年

上訴人在觀塘以接近時速限制的速度行駛,前方車輛已減速停定,他沒有減速,直接撞向前車車尾,再把該車推向前面的的士。他在現場曾向警員表示自己「瞌一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曾兩次因不小心駕駛被罰款。

經審訊後,裁判官判他罰款港幣 5,000 元、停牌 1 年,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以初犯為由,要求把停牌減至 6 個月。原訟法庭認為案情嚴重,上訴人過往的不小心駕駛紀錄顯示他沒有汲取教訓,原判並非過重,駁回上訴。

HCMA 31/2024 — 深夜高速駕駛,監禁 2 個月、緩刑兩年

三名上訴人與另一名人士在凌晨駕駛私家車,在約九公里的路段上持續超速約四分鐘,平均時速約 110 至 160 公里。案中沒有其他違規、沒有車輛損毀,亦沒有人受傷。三人在提訊時即承認危險駕駛。三人背景不一:其中一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另一人曾有一次危險駕駛定罪。

原訟法庭考慮了上訴法庭在 CAAR 1/2015 中的原則:危險駕駛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而是否緩刑須考慮犯案及被告人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三人罪責相同,應處以相同刑罰,各判監禁 2 個月、緩刑兩年;當時三人早已完成裁判官原先下令的停牌。

HCMA 356/2021 — 初犯,但引致他人嚴重受傷:即時監禁 3 個月

上訴人 59 歲,經營洗衣店,刑事及交通紀錄均良好。他在駛入迴旋處前從左方超越一輛電單車,越過雙白線切入右線,沒有張望左方交通便直駛入迴旋處,撞倒已在迴旋處內的另一輛電單車,騎士肺部挫傷及五根肋骨骨折。

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被判監禁 3 個月、停牌 2 年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上訴時,他以良好背景為由要求改判社會服務令。原訟法庭認為,這是一連串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而非一時的錯誤判斷;雖然他是背景良好的初犯者,案中沒有可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例外情況,駁回上訴。

以上為公開判詞的摘要,用以說明法庭的考慮。個別案件結果視乎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六

會否留案底:《罪犯自新條例》

危險駕駛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即構成刑事定罪紀錄。至於日後是否須要披露,取決於《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第2(1)條,三項條件須同時成立:

  • 所判刑罰不超過 3 個月監禁,亦不超過港幣 10,000 元罰款;
  • 當事人在此之前從未在香港被定罪;
  • 定罪後已過 3 年,期間沒有再在香港被定罪。

對危險駕駛初犯者,這帶出一個實際的結論: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最高罰款正是港幣 10,000 元,因此只被判罰款的初犯者,罰款一項必然符合條件;但若被判監禁超過 3 個月,便不符合。條例不會刪除紀錄,亦不影響停牌;其效果及例外,詳見 不小心駕駛初犯:會否留案底?。

正因如此,控罪屬危險駕駛抑或不小心駕駛、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理、以及刑罰是罰款抑或監禁,對初犯者日後的影響相差甚遠,應在答辯之前就處理。

七

常見問題

危險駕駛初犯會坐監嗎?
有機會,但並非必然。上訴法庭指出,干犯危險駕駛的人大多背景良好,因此沒有犯罪紀錄並非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有力理由;法庭主要考慮的是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其後果。沒有人受傷、駕駛時間短暫的案件,判處罰款並不罕見;但若造成他人嚴重受傷,一般會判即時監禁,即使被告人是初犯。
危險駕駛初犯會停牌多久?
首次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除非法庭裁定有特別理由,否則須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 6 個月,並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6 個月是下限,法庭可按案情下令更長的停牌期,例如在 HCMA 364/2024 中,法庭判處停牌 1 年。
危險駕駛會留案底嗎?
會。危險駕駛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即構成刑事定罪紀錄。若當事人從未在香港被定罪,所判刑罰不超過 3 個月監禁及港幣 10,000 元罰款,並在定罪後 3 年內沒有再被定罪,便符合《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的條件,在大部分情況下無須披露該定罪。
初犯可以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嗎?
法庭可以考慮,但視乎案情。在 HCMA 31/2024 中,三名上訴人在提訊時即承認危險駕駛,沒有造成損毀或傷亡,法庭判處監禁 2 個月、緩刑兩年;在 HCMA 356/2021 中,上訴人引致他人嚴重受傷,雖然是背景良好的初犯者,法庭仍認為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
以前有過不小心駕駛的紀錄,還算初犯嗎?
就停牌而言,「首次定罪」是指首次被裁定危險駕駛。但法庭判刑時會考慮整體的駕駛紀錄。在 HCMA 364/2024 中,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曾兩次因不小心駕駛被罰款;原訟法庭認為他沒有汲取教訓,維持罰款港幣 5,000 元及停牌 1 年的判刑。

關於作者

戴駿樺律師 C.W. Dai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自 2015 年起執業

  • ·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出庭
  • ·法援署外委律師、當值律師服務律師
  • ·執業逾十年,案件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共數百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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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答辯之前,先看清楚案情

控罪是否真的屬「危險」而非「不小心」、應否認罪、求情應強調哪些因素,都會影響刑罰,而刑罰又決定定罪日後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