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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情」在洗黑錢案中站得住嗎?
洗黑錢罪的心理元素,除了「知道」,還有「有合理理由相信」。很多人以為後者就是「一個合理的人會怎樣想」——終審法院說,那個理解是錯的,而且門檻訂得太低。
借出或出售銀行戶口而被控洗黑錢的案件,在香港數量相當多。當事人最常說的一句是「我真的不知道」。這句話在法律上有沒有作用,取決於一個技術性但關鍵的問題:第25(1)條的心理元素究竟怎樣衡量。
本文只作一般資訊用途,並非針對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個別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證據。
一
控方要證明的,不只是「知道」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所訂的罪行,心理元素有兩種: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只須證明其中一種。
這一點解釋了為甚麼「我不知道」不是一句完整的答辯。就算法庭接受被告人確實不知道,第二種心理元素仍然可以獨立成立。真正的爭議,因此不在於被告人有沒有想過,而在於他當時掌握了甚麼、以及按那些材料應否相信。
二
終審法院訂下的標準
這個問題在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778 得到終審法院處理。法院訂下的正確標準是:
任何人客觀地審視被告人所知悉的那些理由,都會相信所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兩個部分都要留意。「客觀地審視」——所以這不是問被告人主觀上信不信。但審視的對象是被告人所知悉的理由,而不是一個抽象的合理人所處的位置。終審法院並且指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信念、觀感及成見」。
換句話說,標準是客觀的,但輸入的材料是個人化的。這是整個問題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亦是實務上最值得認真處理的地方——因為它意味着被告人當時的處境、關係及認知,是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而不只是求情材料。
三
三個被糾正的錯誤理解
終審法院在該案中,指出下級法院在三方面犯了嚴重錯誤。這三點至今仍是理解這條罪行的最佳切入點:
- 01
「事實」不等於「理由」
上訴法庭只考慮「事實」,範圍比法例要求的「理由」窄。終審法院指出,「理由」是較闊的概念——一項信念、觀感或成見未必是「事實」,卻可以構成「理由」。
- 02
「思想正確的社會人士」是錯的切入點
這個概念把法庭的注意力,由應該考慮的角度——即被告人本人的想法——引開了。
- 03
「會令一般人有理由相信」門檻過低
這等同於「一個合理的人可能會相信」,既不是正確的標準,門檻亦低於正確的標準。
第一點在實務上尤其重要。既然「理由」比「事實」闊,而一項信念或觀感可以構成「理由」,那麼被告人當時為甚麼信任那個人、基於甚麼關係、有甚麼背景認知,就全部進入了法庭必須考慮的範圍。
四
借出戶口,等於「處理」嗎?
這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前面談的是心理元素;這裏談的是行為元素——被告人有沒有「處理」該財產。
法庭曾明確指出,戶口持有人把戶口借予第三者使用,本身並不當然構成第25(1)條所指的「處理」財產。單是這句話,看起來對借出戶口的人有利。
但另一面同樣要說清楚。法庭亦多次指出,作為有關戶口的持有人,在沒有可接納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他知道戶口內的交易,並且處理了戶口內的款項。
把兩句話放在一起,實際的意思是:法律上沒有「借出戶口就自動有罪」這回事,但事實上,戶口持有人的身分本身已經產生一個很強的推論,而要推翻它,需要的是可接納的證據,不是一句說法。這正是為甚麼這類案件的工作,幾乎都集中在證據的整理與呈現上。
五
實務上的意思
綜合以上,被控這條罪行的人,有三點值得留意。
第一,口供的內容會成為案件的核心。既然法庭要審視的是「被告人所知悉的理由」,那麼被告人自己在口供中如何描述當時的認知、關係及動機,就直接構成日後爭議的材料。這也是為甚麼在錄取口供前取得法律意見,比在審訊階段才處理有效得多。
第二,個人處境是證據,不只是求情。被告人與要求他收款的人是甚麼關係、之前有沒有正常往來、為甚麼會信任對方——在終審法院的標準下,這些屬於法庭必須考慮的「理由」。
第三,文件越早整理越好。銀行紀錄、通訊紀錄、轉帳憑證及任何足以解釋資金來源的文件,都有保存期限,而它們正是推翻上述推論所需要的「可接納的證據」。
六
常見問題
- 洗黑錢案中,「我不知情」是不是有效答辯?
- 單憑一句「我不知情」並不足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的心理元素有兩種: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方只須證明其中一種。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你有沒有想過」,而是按你當時已知的理由,客觀地看是否會相信那是犯罪得益。
- 法庭會不會考慮我本人的想法?
- 會。終審法院在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778 明確指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信念、觀感及成見」。這正是該案糾正下級法院的其中一點——單純套用「一個合理的人會怎樣想」,並不是正確的標準。
- 把戶口借給別人,是不是自動等於洗黑錢?
- 不是自動。法庭曾指出,戶口持有人把戶口借予第三者使用,本身並不當然構成第25(1)條所指的「處理」財產。但另一方面,法庭亦多次指出,作為戶口持有人,在沒有可接納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他知道戶口內的交易並且處理了當中的款項。所以實際上,關鍵在於有沒有可接納的證據去支持相反的說法。
- 戶口被凍結了,應該先做甚麼?
- 先整理資金來源的文件證明——入帳的每一筆從何而來、與甚麼交易或關係對應。凍結往往同時影響薪金出入及日常開支,而解釋資金來源所需的銀行紀錄、通訊紀錄及合約文件,越早整理越完整。不宜自行與要求你收款的一方交涉。
- 量刑方面有甚麼要知道?
- 洗黑錢罪沒有量刑標準,判刑主要反映被清洗的金額,並按角色、報酬、時間長度等因素調整。詳見洗黑錢判刑一文。
控罪元素及戶口凍結的處理,見 洗黑錢;量刑的計算方式,見 洗黑錢判刑: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關於作者
戴駿樺律師 C.W. Dai
香港執業律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 · 自 2015 年起執業
- ·香港事務律師中少有的律政司外聘檢控官,經常親自以訟辯人身份出庭
- ·執業逾十年,案件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共數百宗
- ·曾於一宗涉案逾港幣八千萬元的洗黑錢案中,為與香港零聯繫的內地被告人成功申請高等法院保釋
下一步
最關鍵的一步,在錄口供之前
既然法庭要審視的是「被告人所知悉的理由」,口供就是日後爭議的核心材料。若已被邀請協助調查、已被拘捕,或戶口已被凍結,宜先取得法律意見。